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文件导读 >> 学校文件 >> 正文

(学字〔2021〕28号)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郭鹤阳   时间:2021-06-12     点击: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师管理工作,促进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建设,保障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文件精神,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制订了《西北工业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21611


西北工业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师管理工作,促进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建设,保障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聘用的专兼职心理咨询师。

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是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个体咨询或团体辅导服务,主要负责学生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职责: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遵守学校和心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2. 首次咨询须与来访者讨论《来访者须知》中的内容,向来访者特别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此原则的限度。

3. 咨询中遵循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的原则,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4. 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要及时采取危机干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并及时反馈至心理中心,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5. 每次咨询结束后及时填写各项咨询表格并完整保存。做好咨询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学期末交由心理中心存档,不得留存或复印(电子版档案应在提交心理中心后及时销毁

6. 因自身局限等原因不能进行咨询时,应及时妥善说明,并做好转介事宜。

7. 若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的服务范围,须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反馈至心理中心。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纪律:

1. 按时上岗咨询,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若因故取消咨询,应提前告知心理中心,以便及时通知来访者。

2. 每次咨询时间控制在50分钟以内。

3. 为方便更多的学生有机会获得咨询服务,每位学生每学期最多可进行8次咨询,如须进行中长程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师需与学生共同商定后提出申请,并接受督导师的督导,由心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4. 除危机干预外,不接待未通过心理中心预约的来访学生,也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接待学生。不主动找学生咨询,除非知晓学生有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况。

5. 不得在学校所提供的专用工作地点之外从事本校学生的咨询。

6.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学生个人收受咨询费用。

7. 自觉维护心理中心的名誉,不做出有损心理中心名誉的言行。不得以西北工业大学心理教师等不实名义对外做个人宣传。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要求:

1. 与心理咨询工作有关的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

2. 严格保护来访者的隐私,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若要将录音、录像内容公开演示或者发表文章,也需得到来访者的书面同意。

3.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须隐去姓名、住址、电话等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4. 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来访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向来访者做出反馈和客观恰当的解释。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对规定不能公开的心理测验内容、器材、评分标准以及常模予以保密。

5. 不得与来访者发生咨询以外的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

6. 没有处方权者不得开精神科类药物给来访者。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的聘任:

1. 专职心理咨询师由心理中心符合专业资质的专职人员担任。

2. 兼职心理咨询师由心理中心面向校内外符合专业资质的人员选聘。申请人员需提交《西北工业大学兼职心理咨询师申请表》及相关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经心理中心审核后,签订聘用协议。

3. 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聘期为1年,任职期满后,心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评价结果和个人意愿等决定是否续聘。

4. 若心理咨询师存在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伦理道德情况,心理中心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协议。

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的资格认定:

1. 签约督导师:已获得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督导师资格认证,或已获得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心理师资格认证且拥有1000小时以上咨询经验及500小时以上受督经历及200小时以上督导实习经验。

2. 签约咨询师:已获得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心理师资格认证,或已获得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学注册工作委员会注册助理心理师资格认证且拥有300小时以上咨询经验及50小时以上受督经历,或已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且拥有400小时以上咨询经验及100小时以上受督经历。

3.实习咨询师:已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且拥有200小时以上咨询经验及50小时以上受督经历。

 4.见习咨询师:已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认证,但咨询经验不足50小时,需在心理中心见习心理咨询20人次以上或心理约谈30人次以上,方可接待来访学生。有心理学专业教育背景的研究生(包括在读),或获得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国家人社部和民政部的相关专业培训证书,可申请为见习咨询师。

第九条 心理中心负责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统筹安排专业学习培训。

第十条 心理咨询师必须参加心理中心组织的定期督导和案例研讨活动,以提升心理咨询水平。每学期至少按要求进行一次个案报告,被督导个案需为本校学生。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师应积极参加心理中心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 每学年心理中心会根据心理咨询师的咨询服务质量、案例研讨和团体督导的参与情况、各项专业培训的参与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合格后,心理咨询师可继续申请我校兼职心理咨询师岗位。

第十三条 心理中心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和《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标准(试行)》(陕教工〔2020〕136号)文件要求,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从事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以教务处课酬发放标准为参照,发放心理咨询劳务费:

1. 校内外兼职心理咨询师咨询费用100元/小时,校内外兼职实习咨询师咨询费用70元/小时。校外咨询师往返长安校区交通费补助100元/天。

2. 心理中心非事业编制管理岗人员从事咨询工作按照校内兼职心理咨询师标准发放劳务费用。心理中心专任教师从事咨询工作时超出工作量部分按照校内兼职心理咨询师标准发放劳务费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字〔2020〕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北工业大学学生

2021年6月11日 印发



关闭

Copyright © 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

邮编:710072